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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在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的罚款幅度内确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十四条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