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会东县思宇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3401民初2283号
原告:四川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航天北路装蜀字第272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丽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西昌市经济实验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会东县思宇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鯵鱼河镇鯵鱼人家5-126号。
法定代表人:向思宇。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会东县思宇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5.00元,减半收取2412.50元,由原告四川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苏嘉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俐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