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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机器人有限公司、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特543号
申请人:广东***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泮浦路1号A1栋2楼A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0YMC94。
法定代表人:杨丽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昀,女,汉族,1996年7月2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哲,男,汉族,1986年6月3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人广东***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仲裁委)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字〔2022〕2223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申请称:一、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错误。关于2022年2月份工资差额问题。首先,***公司提交了“***异常考勤记录表”证明***存在脱岗的事实。但仲裁裁决却以证据为***公司单方制作材料为由而不予认可,显然不合常理。考勤数据保管在***公司服务器中,若要提交为证据当然须由***公司单方制作,如因考勤数据由用人单位单方制作为理由不予认可,那么用人单位将无法证明员工存在脱岗。其次,仲裁裁决还认为证据未经过***确认所以不予采信,根据“异常考勤说明通知函”可知,***公司已经发函要求***对考勤异常进行说明,但是***不予配合。仲裁裁决要求脱岗证据经***确认,显然未考虑现实可操作性,给***公司用工管理过分增加难度,过分拔高了对***公司的举证要求。最后,按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在***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考勤异常情况下,***主张其未脱岗,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但仲裁裁决在否认***提交的用于证明其脱岗期间在工作的“工作照片”真实性之后,又认为***没有考勤异常,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公司提交的“***异常考勤记录表”与“服务器读取数据”相吻合,足以证明“***异常考勤记录表”证据的真实性,裁决应当将之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二、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错误。关于2021年年薪差额问题。首先,***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证据均被采信,按照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应依据以上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应该认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的个人表现、部门绩效表现做综合考评,并以此决定最终年终奖发放金额,并且***已经说明了年终奖金额计算方式是年目标奖金基数乘以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系数。仲裁裁决认为***公司未充分说明年终奖计算条件及标准,随意确定年终奖,显然是没有依据作出事实认定,既违背了法律规定,又无视劳动关系双方作出的有效约定,侵犯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利。三、***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关于加班工资差额的问题,***公司已经安排***进行调休,***应当清楚已经调休的事实,却仍然主张加班工资,其主张缺少事实依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故***公司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佛顺劳人仲案字〔2022〕2223号仲裁裁决;2.本案的申请费用由***承担。
***未发表答辩意见。
***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劳动合同》、《员工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员工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验签结果、《员工手册》、《员工手册》验签结果、第一次异常考勤说明通知函、考勤记录及申请人反馈、第二次异常考勤说明通知函、警告函、短信送达截图、出勤数据修改邮件截图、光盘、仲裁裁决书以及送达回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7日,顺德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工资差额12880元。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份加班工资差额1958.62元。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8月24日加班工资367.23元。四、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2月工资差额3923.68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即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条款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法院将裁定撤销劳动争议终局裁决。
***公司关于***2022年2月存在脱岗、2021年年终奖的的发放情况以及发放标准、***加班已获得调休等主张均属于对事实方面的异议,而事实方面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本院对***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予采纳。
据此,由于***公司未能证明佛顺劳人仲案字〔2022〕2223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本院对***公司要求撤销佛顺劳人仲案字〔2022〕2223号仲裁裁决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机器人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春英
审 判 员 周 嫄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邓拔萃
书 记 员 区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