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81民初4000号
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
被告:永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方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81725830319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法律顾问。
原告福龙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龙马公司)与被告永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中心(以下简称园林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龙马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园林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龙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园林中心支付车款共计968.75万元。二、判令被告园林绿化中心向原告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8.2026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1、以920.3125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5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8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66.4951万元。2、以48.4375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25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8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7075万元。以上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合计1036.9526万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永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中心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第一标段合同书》(编号:200671),被告向原告购买9辆型号为FLM5180TXSDF6S的洗扫车,合同总额615.15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永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中心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第三标段合同书》(编号:200672),被告向原告购买8辆型号为FLM5250GQXDF6S的洒水车,合同总额353.6万元。上述两份合同总金额为968.75万元。两份合同均约定:1、车辆运到甲方(被告)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市财政申请合同总价95%的款项支付给乙方(原告),剩余5%做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2、在乙方对车辆调校、安装完毕并办理相关手续后5天内,甲方组织进行质量验收。货物质量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3、如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车辆,被告验收合格后在交接清单中盖章确认。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分文未付,尚欠车款968.75万元。2022年3月4日,原告通过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催款函,催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68.75万元,被告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卖方的义务,被告拖欠货款逾期未付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贵院起诉,***判如所请。
被告园林中心辩称,1、欠原告968.75万元购车款属实,但未约定支付日期;2、原告诉求第二项应予驳回。合同书第五条第2款约定“甲方向市财政申请合同总价95%的款项支付给乙方”,意思有两层:第一层是甲方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甲方已申请过。第二层是市财政局把款支付给甲方后,甲方才能再支付给原告。现在情况是,市长签过字了,但财政局无钱支付。被告并没有违约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3、被告是与福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现原告更改了名称,请法院核实是否系一个单位。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8日,原告福龙马公司以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园林中心签订《永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中心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第一标段合同书》(编号:200671),被告园林中心向原告福龙马公司购买9辆型号为FLM5180TXSDF6S的洗扫车,合同总额615.15万元。同日,双方签订《永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中心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第三标段合同书》(编号:200672),被告园林中心向原告福龙马公司购买8辆型号为FLM5250GQXDF6S的洒水车,合同总额353.6万元。上述两份合同总金额为968.75万元。两份合同均约定:车辆运到甲方(被告)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市财政申请合同总价95%的款项支付给乙方(原告),剩余5%做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福龙马公司依约交付了车辆,被告园林中心验收合格后予以接收。被告园林中心欠原告福龙马公司车款968.75万元,未予支付。
另查明,2021年12月21日,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书、交接验收清单、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合同,形成买卖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对所欠车款968.75万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因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且对付款日期约定不明确,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68.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68.7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18元,由被告永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颖
书 记 员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