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盛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宏盛建设有限公司、抚顺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宏盛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抚顺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抚顺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抚顺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1717××××589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7645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