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91民初12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鲁1491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55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