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91民初1270号
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