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明瑞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执异526号
本院在执行西安明瑞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瑞进达合能公司)与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欣捷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开立的账号为94×××62的账户存款2000万元,以该账户为专属于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法院不应强制冻结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返还扣划的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程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欣捷公司在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开立的94×××62账号为农民工工资发放专用账号,用于鄞州区ZQ01-02-h2a、ZQ01-02-h4居住地块(瞻岐镇)项目工程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但根据其提供的对账单显示,该账户中存在包括宁波和发置业有限公司上宁府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宁波富邦东城置业有限公司嘉宸中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等在内的多笔汇入款项资金,对此欣捷公司并未能说明款项用途;其次,经查询,欣捷公司所开立的94×××62账号账户余额较大,明显超过支付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故本院对超出部分资金采取冻结措施于法有据。综上,异议人欣捷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明瑞进达合能公司与欣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明瑞进达合能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欣捷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明瑞进达合能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200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0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20)陕01民初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2020年11月19日,该诉中财产保全移送本院保全部门。2020年11月23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欣捷公司名下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94×××62账号银行存款2000万元。 另查明,宁波和发置业有限公司与欣捷公司、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签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约定,欣捷公司在浦发银行宁波分行设立欣捷公司(瞻岐欣捷建设项目)工资专户,用于鄞州区ZQ01-02-h2a、ZQ01-02-h4居住地块(瞻岐镇)项目工程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 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单、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驳回异议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高甲星 审判员  宋 原 审判员  黄金华
书记员  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