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4民初140号
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健。
住址:云南省大理州。
被告:丽江巨龙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八斤。
住址:云南省宁蒗县
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诉被告丽江巨龙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以“原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现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0.00元,减半收取7150.00元,由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迪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