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2民初5788号
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E18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5856492H。
法定代表人:刘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晖,女,住安徽省广德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被告已交费,并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泽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 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