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源明珠电力有限公司

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27民初183号
申请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93281150D。
法定代表人:彭林乔。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燕,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四川蜀源明珠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211352049L。
法定代表人:詹天明。
被申请人:***,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申请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000000.00元(大写:陆佰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600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价值6000000.00元(大写:陆佰万元整)人民币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转移或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6000000.00元财产,期限为2022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常 仕 亮
审 判 员 格桑永青
审 判 员 朗珠卓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阎 雪 儿
书 记 员 白玛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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