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驰隆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8432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驰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毓秀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驰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106民初8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780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注册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其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78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