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南宁分院、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桂0122执1363号

本院在执行**与黄兆武、湖南省建筑设计院南宁分院、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黄兆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限制消费。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