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罗湘南与刘德文、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746号
原告:罗湘南,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薇薇,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文,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福祥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龙,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系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湘西厚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奕华。
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第005栋。
法定代表人:肖杰才。
原告罗湘南与被告刘德文、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湘西厚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罗湘南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湘南撤回对被告刘德文、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湘西厚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完全自愿的行为,原告罗湘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湘南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湘南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1元,减半收取1860.5元,由原告罗湘南承担。
审 判 长  吴宇怀
人民陪审员  陈果行
人民陪审员  孙 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