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廖洪长与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民初1377号
原告:廖洪长,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苏,广东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永通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黄新高。
第三人: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福祥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忻。
原告廖洪长诉被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廖洪长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洪长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洪长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085元,减半收取8542.5元,由原告廖洪长负担。
审 判 员  邓卓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兰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