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6323号
原告:**,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坤,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延龄巷**。
法定代表人:龚并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平,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霞,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虎跃路**。
法定代表人:宋金保。
原告**诉被告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南京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俊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