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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终1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鲁1502民初1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贾 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