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终1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鲁1502民初1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贾 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