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3609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坤,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辉,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曹克军,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谱,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思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斌,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蓉,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2年9月1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申请人:济南明府城文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钰之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克军,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曹克军、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明府城文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钰之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2022年1月5日,本院收到***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其顺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霍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