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3209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