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3209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