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118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真真,均系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8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已完成举证责任,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系涉案建筑物的实际管理人。经**网络查询新闻及案发后询问物业管理人员,均被告知涉案建筑物已被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管处理。同时,**原审提供的其与案发时物业管理人员电话录音,结合一审庭审时,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意见均可对应证实我方之观点。二、一审事实未调查清楚,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明确知晓涉案建筑物之情况,故意隐瞒回避事实,有证不举,应承担不利后果,即对**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事发时的物业管理人,其对涉案建筑物的权属情况或管理情况应系明知的。庭审中,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提及涉案建筑物已交接给新的“买受人”,又**涉案建筑物交接给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以认定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述的“新的买受人”系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次,通过新闻调查可知,涉案房产所在建筑物部分由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得,同时,在涉案房屋603的房门上贴有济南历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拍得涉案房产。经查,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济南历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均系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或二级子公司。因此,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将涉案建筑物、涉案房产分配于不同子公司管理,其内部管理情况**无从查知,但可以看出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及管理权,负有管理责任。在本案的诉前调解质证鉴材阶段,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曾出示过一整套登记表,内容记载了历下控股接管的城基中心房产明细。退一步讲,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的情况也是明知可查在其控制下的。因此,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明确知晓涉案建筑物之情况,故意隐瞒回避事实,有证不举,逃避法律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对**承担赔偿责任。三、一审裁定说理错误,负有管理义务的不仅仅是所有人,管理人同样负有管理义务。不动产的物权虽以登记为准,但涉案建筑物房产因历史遗留问题或政策问题,相关部门无法查询到登记所有权人。但,该建筑物房产的实际管理人系明确可知的,负有管理义务的不仅仅是所有人,管理人同样负有管理义务。结合第一、二部分的论述,**已举证证明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建筑物负有管理责任,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明确接管了涉案建筑物的管理整治工作,在整治整修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安全漏洞。四、一审法院对事故原因认定错误,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对公共区域及整顿整修房间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漠视安全隐患存在,应对**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对于走廊门板上各种广告贴纸、灯光昏暗、道路标识不清、安全标志缺失等问题是明显实际存在,在各种新闻报道及其他案件中均有体现。其次,按照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情况核实说明》中的**,事发时房屋处于整改期间,那么作为物业公司,其应对房屋整改期间对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报告,具体至本案,涉案房屋门板损坏无锁,门口巨大空洞,安全隐患巨大。上述安全隐患已延伸至楼道公共区域,他人极有可能误入造成事故,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未尽到管理责任也并未与房屋产权人或管理人进行对接要求其整改,甚至连安全警示标语或格挡都不存在,视频中的警示标语系事故发生后才添加,但时至今日也并未有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或格挡物件存在。从事故全过程来看,**从过道误入涉案房屋造成跌落摔伤,与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具有密切且直接的关系。涉案楼层居住有多户人家,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负有管理、维护义务,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漠视安全隐患存在,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为**的受伤与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漠视安全隐患存在之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已举证证明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本案事故主体且应当承担责任,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恶意逃避社会及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不应裁定驳回**的起诉。
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对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对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11363.91元;2.诉讼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由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4月21日,济南市急救中心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我中心2021年3月5日16时09分,接到号码为15605407467报警电话,称在诚基中心6A04房间摔伤。特此证明。
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载明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服务内容为:“一、管理和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二、养护公共区域绿化;三、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四、维护公共区域的秩序,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等事项;五、对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报告。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保管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八、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九、其他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关于终止诚基中心物业管理服务的函》,载明:济南市历下区诚基中心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与贵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至2019年11月18日到期后,贵我双方虽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但贵公司一直为诚基中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请贵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24时终止诚基中心的物业管理服务。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庭后提交情况核实说明,其明确2021年3月5日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为包括涉案地点的诚基中心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与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关联性,即是否为本案应当承担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主体,取决于本案是否存在其他应当承担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主体。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属于本案应当承担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主体,该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实际应当由其他民事主体承担的,则证明本案被告的适格主体缺位,构成诉讼要件的欠缺,人民法院应当从程序上终结本案的诉讼,即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对于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未举证证明其诉称的损害事实发生地点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未举证证明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建筑物负有管理义务。对于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应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诉称因诚基中心楼道纷繁复杂、管理混乱、灯光昏暗,房门处贴满各种广告贴纸致使其误以为是楼梯口而走入案涉房门后一脚踩空摔至楼下。因入户房门及室内应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区域,**亦未举证证明涉案地点房屋正在进行装饰装修,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有提供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义务。因此,即**未举证证明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导致诉讼要件欠缺,不具备进行实体审理的条件,因此应裁定驳回**对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
**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网络新闻一份,证明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旗下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买接盘了诚基中心部分项目,项目明细中包括案涉楼层房间。证据二、涉案房屋门口张贴公告2份,证明济南历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张贴公告**已接管案涉房屋,并拟定于2020年5月7日对上述房产进行装修改造。证据三、诚基中心外围招商门口照片一份,证明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济南科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正在管理诚基中心商业运作。证据四、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济南历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丽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打印件6份,股权管理关系图1份,证明接管诚基中心所有显示的各个公司均系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案涉房屋实际系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
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证称:证据一、二,形式为打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该两组证据是真实的,也恰恰证明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法律主体。上述证据显示的项目摘取人为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其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系打印件,不能证明济南科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诚基中心进行商业运作管理。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相关公司均是独立法人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即使与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股权关系,也不能证明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是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更不能证明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本纠纷的适格法律主体。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查询过该新闻。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证据二、三、四均不清楚,因为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至2021年4月30日,5月份各部门陆续撤离,因此不清楚。2021年3月5日,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还为案涉场地提供物业服务。本院认为,因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提交的证据2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提交的证据三,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该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股东为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于2021年3月5日送货时在诚基中心B3栋6A04房间摔伤,现**将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买接盘了诚基中心部分项目,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可以独立对案涉房屋衍生出的相关法律事宜及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将济南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不当。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对两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但基于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