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国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5民初2651号
申请人:河南国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华大厦920室。
法定代表人:付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国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国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事项:1.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债权);2.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经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债权如下:1.账户名: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路支行,账号:0200098119020205589。2.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建设单位齐河东园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申请人提交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石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