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奔阳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7014号
原告:上海奔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22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长扬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杨照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奔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2021年11月29日,原告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奔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奔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婧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