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智莆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凯智莆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松鹤电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21民初3854号
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商铺13号。
法定代表人:黄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月佳,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电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凯旋路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电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杭州**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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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XX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沈 堃
代书 记员  严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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