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8执1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00338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金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白桑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689896205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石陶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108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投资类财产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于指定时间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委托阳城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也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2023年8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23年8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决定。
通过浙江高院执行系统查明,近三年内以山西金石陶瓷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且未执行完毕的执行实施案件共1件。
截至2023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山西金石陶瓷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08执18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华 康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