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503民初1587号
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诉。
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益志
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