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6981号
原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7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