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0752号之一
原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93443249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电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AB座四层B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59600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广电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87.50元、保全费1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