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1987号
原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9344324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卫星路20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MB1959491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 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