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4659号
原告:***,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市人,个体经营,住云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省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财,男,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市人,个体经营,住云南省**市。
被告:***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55121324W,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商院*******1栋B座9楼9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市大过口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0174147123XE,机构地址:**市大过口乡新大街7号。
负责人:***,职务: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87361816W,住所地:**开发区彝人外滩和谐港11幢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大过口乡人民政府、**弈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