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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财、某某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4659号 原告:***,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市人,个体经营,住云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省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财,男,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市人,个体经营,住云南省**市。 被告:***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55121324W,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商院*******1栋B座9楼9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市大过口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0174147123XE,机构地址:**市大过口乡新大街7号。 负责人:***,职务: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87361816W,住所地:**开发区彝人外滩和谐港11幢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大过口乡人民政府、**弈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