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03财保564号 申请人:***,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肥乡县。 被申请人:河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建安路西段金源广场11号楼1**1128号。 法定代表人:**放,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事故车辆冀DV××**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元,申请人已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事故车辆冀DV××**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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