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炬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董艳、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91民初1194号
申请人:董艳,女,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申请人: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胜利,董事长。
被申人:楼美荣,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董艳与被申请人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楼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董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市炬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楼美荣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其名下车牌号码为鲁N××号的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车牌号码为鲁N××号的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