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1024执203号
山阳县自然资源局、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至山阳高速公路施工3标项目经理部:
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至山阳高速公路施工3标项目经理部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1024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山自然资土处字[202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处改变批准临时用地用途464平方米土地复垦费(按该项目部所作土地复垦方案标准动态亩均投资23041元,即每平方米35元)5倍的罚款,计81200元”的内容。本院依法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案款82318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812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118元。(2023)陕1024行审2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1024执20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4月23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