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1347号
原告:诸暨市钜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上*****109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诸暨市钜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诸暨市钜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诸暨市钜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0元,减半收取计3540元,由诸暨市钜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