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6执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1日出生,侗族。 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4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湘1226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提取)**在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工程款***元[含本金**元,2022年12月16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利息**元,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元,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行金(万分之1.75/日)**元]。 二、扣划(提取)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元[含本金**元,2022年12月16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利息**元,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元,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行金(万分之1.75/日)**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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