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6执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1日出生,侗族。
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4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湘1226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提取)**在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工程款***元[含本金**元,2022年12月16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利息**元,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元,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行金(万分之1.75/日)**元]。
二、扣划(提取)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元[含本金**元,2022年12月16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利息**元,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元,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行金(万分之1.75/日)**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