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执复32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17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长壮,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8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庞晓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尚泓波(已故),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东公司)因哈尔滨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千山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腾公司)借款合同、土地转让费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林区中院)(2021)黑75执异2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区中院在办理千山公司申请执行龙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土地转让费纠纷案件中,利害关系人大东公司对该院作出的(2012)黑林法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称,1.撤销林区中院(2012)黑林法执字第1号之四号通知;2.请求认定其对龙腾公司所有的位于道里区东五道街、东六道街、兆麟街、尚志大街合围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拍卖结果无效,予以撤销,中止相关执行程序;3.对龙腾公司所有的位于道里区东五道街、东六道街、兆麟街、尚志大街合围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依法重新拍卖,大东公司有权参与对该财产的财产分配;4.对龙腾公司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应对己申报债权的各债权人予以公示。事实和理由:大东公司与龙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做出(2009)里民三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在道里区人民法院己进入到执行程序,至今大东公司44,164,294.659,2元债权未受任何清偿。龙腾公司所有的位于道里区东五道街、东六道街、兆麟街、尚志大街合围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是目前大东公司掌握的龙腾公司的唯一执行财产线索。大东公司早己于2012年2月26日向该财产执行法院林区中院申报债权,申请参与对该财产的分配。大东公司认为林区中院的拍卖程序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并且拍卖标的的价值被严重低估,侵害了包括大东公司在内的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并予以撤销。
林区中院查明,千山公司是涉案土地及在建工程的首封债权人且依法享有第一顺序受偿权。在执行过程中,共有30家债权人向该院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1,140,240,727.27元。其中有16家债权人申报优先权。2019年9月2日和9月4日,申请执行人栾圣臣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涉及6起案件)分别书面向林区中院提出申请,以龙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请求法院裁定被执行人龙腾公司破产还债,将该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林区中院认为龙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所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林区中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2)黑林法执字第1号破产案件移送审查决定书,决定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并于2019年9月12日将案件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止执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具备破产条件,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黑01破申4号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信达资产公司、栾圣臣的破产清算申请。信达资产公司、栾圣臣不服,均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20)黑破终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5年4月8日大东公司下属的建筑八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腾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龙腾公司将同乐世界1号楼的土建、水、暖、电照、有线电视建筑施工安装项目发包给大东公司下属的建筑八公司施工。后又将同乐世界3号楼工程发包给大东公司下属的建筑八公司施工。施工完毕后,因龙腾公司未能给付全部款项,大东公司提起诉讼,并请求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龙腾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拍卖款。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09)里民三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判决由龙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大东公司工程款23,903,000.01元,并给付至2010年8月20日止的利息1,491,661元;2010年8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大东公司所提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龙腾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拍卖款的诉讼请求,因其请求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规定的六个月行使期限,故未予支持。2011年9月5日大东公司申请执行。2019年12月23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向林区中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1)里法执字第900号函,申请参与分配龙腾公司案款共计44,298,186.51元。
林区中院认为,关于大东公司请求撤销该院(2012)黑林法执字第1号之四号通知的异议请求,林区中院已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黑75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撤销并送达。根据(2021)黑75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林区中院制定(2012)黑林法执字第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大东公司的此项异议请求不成立,林区中院不予支持。
关于大东公司请求认定对龙腾公司所有的位于道里区东五道街、东六道街、兆麟街、尚志大街合围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拍卖结果无效,予以撤销,中止相关执行程序及依法重新拍卖,大东公司有权参与对该财产的财产分配问题。林区中院于2018年6月27日张贴了委托相关机构对龙腾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告知相关人员于2018年的6月27日到林区中院技术室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的公告。2018年7月5日委托通过摇号确定的黑龙江嘉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黑龙江晴天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8年8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向龙腾公司公告送达评估机构作出的黑嘉泰(2018)房估司鉴字第××号、黑晴天评估鉴字(2018)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214,894,560元。2018年10月26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出拍卖公告。2018年11月27日网络拍卖开始,2018年11月28日网络拍卖结束,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151,426,192元。网络拍卖价格是公开竞价,千山公司以最高应价胜出。林区中院的评估、网络拍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重新评估并拍卖的法定情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9)里民三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并未支持大东公司的优先受偿权申请,故大东公司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千山公司是涉案土地及在建工程的首封债权人且依法享有第一顺序受偿权,龙腾公司所有的资产拍卖款为151,426,192元,扣除执行费用2,792,490.47元,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数额为148,633,701.53元,在受偿千山公司后,已无可分配资金,无法清偿大东公司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大东公司的异议请求。
大东公司不服,以林区中院认定首封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属于对法律的误解;复议申请人大东公司债权是工程款,属于法定优先权;8名动迁户不属于法定优先权受偿范围;案涉工程评估拍卖价格过低,应当重新评估拍卖;林区中院评估拍卖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林区中院(2021)黑75执异29号执行裁定和(2012)黑林法执字第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林区中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6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8名动迁户获得的拆迁补偿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的调换,依法相比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有更优先的保护效力;大东公司与龙腾公司一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复议申请人大东公司债权虽然属于工程款,因其请求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规定的六个月行使期限,故未予支持。据此,依法不能确认其在本案分配程序中具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林区中院评估、拍卖手续齐备、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情形。林区中院制定分配方案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大东公司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75执异2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荆长新
审判员 高文军
审判员 王金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毕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