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75执异29号
异议人: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17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长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祥,男,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8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庞晓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尚泓波(已故),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土地转让费纠纷案件中,异议人哈尔滨大东集团股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2)黑林法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东公司称,1.撤销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黑林法执字第1号之四号通知;2.请求认定其对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道里区合围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拍卖结果无效,予以撤销,中止相关执行程序;3.对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道里区合围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依法重新拍卖,申请人有权参与对该财产的财产分配;4.对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应对己申报债权的各债权人予以公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做出(2009)里民三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在道里区人民法院己进入到执行程序,至今申请人44164294.6592元债权未受任何清偿。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道里区合围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是目前申请人掌握的龙腾公司的唯一执行财产索。申请人早己于2012年2月26日向该财产执行法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申请参与对该财产的分配。申请人认为林区中院的拍卖程序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并且拍卖标的的价值被严重低估,侵害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龙腾公司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并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千山公司是涉案土地及在建工程的首封债权人且依法享有第一顺序受偿权。在执行过程中,共有30家债权人向我院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1140240727.27元。其中有16家债权人申报优先权。2019年9月2日和9月4日,申请执行人栾圣臣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涉及6起案件)分别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龙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请求法院裁定被执行人龙腾公司破产还债,将该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龙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所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2)黑林法执字第1号破产案件移送审查决定书,决定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并于2019年9月12日将案件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止执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具备破产条件,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黑01破申4号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信达资产公司、栾圣臣的破产清算申请。信达资产公司、栾圣臣不服,均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破终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5年4月8日大东公司下属的建筑八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腾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龙腾公司将同乐世界1号楼的土建、水、暖、电照、有线电视建筑施工安装项目发包给大东公司下属的建筑八公司施工。后又将同乐世界3号楼工程发包给大东公司下属的建筑八公司施工。施工完毕后,因龙腾公司未能给付全部款项,大东公司提起诉讼,并请求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龙腾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拍卖款。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09)里民三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判决由龙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大东公司工程款23903000.01元,并给付至2010年8月20日止的利息1491661元;2010年8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大东公司所提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龙腾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拍卖款的诉讼请求,因其请求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规定的六个月行使期限,故未予支持。2011年9月5日大东公司申请执行。2019年12月23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向本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1)里法执字第900号函,申请参与分配龙腾公司案款共计44298186.51元。
本院认为,关于大东公司请求撤销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黑林法执字第1号之四号通知的异议请求,本院已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黑75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撤销并送达。根据(2021)黑75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制定(2012)黑林法执字第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大东公司的此项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大东公司请求认定对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道里区合围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拍卖结果无效,予以撤销,中止相关执行程序及依法重新拍卖,申请人有权参与对该财产的财产分配问题。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张贴了委托相关机构对龙腾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告知相关人员于2018年的6月27日到本院技术室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的公告。2018年7月5日委托通过摇号确定的黑龙江嘉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黑龙江晴天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8年8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向龙腾公司公告送达评估机构作出的黑嘉泰(2018)房估司鉴字第23号、黑晴天评估鉴字(2018)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214894560元。2018年10月26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出拍卖公告。2018年11月27日网络拍卖开始,2018年11月28日网络拍卖结束,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151426192元。网络拍卖价格是公开竞价,千山公司以最高应价胜出。本院的评估、网络拍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重新评估并拍卖的法定情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9)里民三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并未支持大东公司的优先受偿权申请,故大东公司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千山公司是涉案土地及在建工程的首封债权人且依法享有第一顺序受偿权,龙腾公司所有的资产拍卖款为151426192元,扣除执行费用2792490.47元,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数额为148633701.53元,在受偿千山公司后,已无可分配资金,无法清偿大东公司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大东集团股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庆林
审判员 张惠灵
审判员 刘中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