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90-1号
(2016)鄂0602执133-1号、134-1号、135-1号、136-1号、137-1号、138-1号、139-1号、140-1号、141-1号、142-1号、143-1号、144-1号、145-1号、146-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敖明庆。
申请执行人*传根。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古得义。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戴炜。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有成、***等15人与被执行人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戴炜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5)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被执行人戴炜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