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林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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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2民初3045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雁建安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越桔西区。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牙克石市浩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施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牙克石浩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牙克石市建林街建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田,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牙克石浩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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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秀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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