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858号
原告: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花园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5H9Y15。
法定代表人:李燕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宏杰,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方,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瑞,女,汉族,1990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叶焱浩,男,汉族,1989年4月6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濮阳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许村东街村民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0UUHF01。
法定代表人:丰荣俊,职务:经理。
被告: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90号7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49396027W。
法定代表人:潘晓军,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轩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59号楼14层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40WDLAXR。
法定代表人:李秋叶,职务:经理。
被告:禹州市腾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花石镇蜂王湾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471BTK42。
法定代表人:宋英,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豫本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科路北1幢17层1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E8G5XQ。
法定代表人:董高翔,职务:经理。
被告: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300MA5DJXA3XL。
法定代表人:朱礼仁,职务:经理。
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2118号建设集团大厦A座1106、1107、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530175。
法定代表人:庞晓武,职务:经理。
被告:深圳市企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2023号广深医药大厦三层306室01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4LG5L。
法定代表人:邹敏,职务:经理。
原告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殷瑞、叶焱浩等十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徐军营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