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1民初3934号之一
原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675307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49.21元,减半收取21574.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574.61元,由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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