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泉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市耀德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申76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大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敦厚街36号20幢2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资阳市耀德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一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再审申请人重庆大泉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市耀德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20民再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庆大泉商贸有限公司系对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再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重庆大泉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