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广西)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钟山县合鑫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122执10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3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连,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山县合鑫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城兴钟中路68号(县农发行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山县合鑫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12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钟山县合鑫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帝景豪园5栋1层105号、106号商铺,成交价总计为909220.48元。该案款已依法予以分配。该案件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房产土地,需要继续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122执1083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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