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363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住靖边县。 被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身份证号:412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住陕西省靖边县。 原告***与被告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