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405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仓,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与汉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庄须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宁,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松明,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晓华,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晓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臧庆军
审 判 员  杜以红
人民陪审员  乜洪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高玉芹
书 记 员  周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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