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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奥洛特自动化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奥洛特自动化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成都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12执13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洛特自动化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洛特自动化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奥洛特自动化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0112民初45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263778.30元。
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成都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锦上城的房产予以查封,但因其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成都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奥洛特自动化停车设备有限公司263778.30元(具体准确金额以付清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兵
审判员***
审判员晋兆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