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水工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戴开文诉被告新洲水工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946号
原告戴开文。
委托代理人***,麻城市福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水工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新洲水工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开文诉被告新洲水工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开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开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戴开文负担。
审判长戴英
审判员雷锦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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