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恒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2280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市恒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1-11。
法定代表人:刘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玲,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1-1213。
法定代表人:丁卫国,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恒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荣月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