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凯龙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魏彬、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2执34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凯龙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彬,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陕西盛凯龙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陕0102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魏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盛凯龙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魏彬支付钢材款1233273.52元、违约金1210505.90元(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违约金应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付款先抵充钢材款);支付案件受理费12103元。执行费2695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我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9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102执34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程旻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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