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案决定书
(2018)鲁0685执恢52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都塔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83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向本院交执行款189290元。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都塔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