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5执39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35483-8),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工业区天和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资、加班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宁劳人仲案字(2016)第1302-130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工资共计42000元。二、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姜书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工资、加班工资共计42000元。因被执行人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2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停厂歇业,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自愿撤销对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自愿撤销对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宁劳人仲案字(2016)第1302-1303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新
执行员*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